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5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在我国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测绘工作同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许多地理要素和地表设施都是有机密性的,有的机密性还很高,国外的情报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千方百计地去获取。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可能涉及到主权管辖和保守国家秘密的问题,还涉及到外交关系方面的问题,为了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发生,对外国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依法严格控制。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

  一是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这里所称未经批准,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根据本条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只要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三种:

  1.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作出决定,没收违反规定进行测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的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2.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的同时,还应当强制违反规定进行测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一般的幅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本条规定的这两种行政处罚应当同时适用。

  3.责令限期离境,即对违反规定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情节严重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同时,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离境。

  (二)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并且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 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国家秘密”,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已有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进行追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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