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41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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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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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不受危害。测绘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地理坐标属于国家保密的范围,不允许被泄漏,如果采用国际通用的坐标系统,这些重要的地理坐标数据就会泄漏,将会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目前一些国家发展的高技术武器和装备依靠地理数据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保证我国地理坐标数据的安全。我国已建立了自己的坐标系统,这些坐标系统本身并与国际通用的坐标系统相联系,从而保证了重要的地理数据不被泄漏,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如果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将会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因此,本条对在测绘活动中采取国际坐标系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并且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在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以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2.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这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对于国家安全和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任意发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布。二是如果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测绘单位如果采用了这些不准确的数据将会给正常的测绘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由国家法定部门发布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可以充分保证这些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这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本条第一项所称未经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组织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之前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

  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本法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发布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因此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一旦发布,就属于擅自发布的违法行为。这一项中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两种形式:

  (1)警告。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当事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强制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2.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本条规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举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刑事责任。亦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本条规定的所列举的两种行为,并且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犯罪,则违法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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