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40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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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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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本法第十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统一的坐标系统是由国家建立的,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这一系列的坐标系统与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相联系,构成了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范围内规范测绘数据的标准,避免因测绘坐标系统的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建立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有利于规范测绘市场,有利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测绘,节约人力、物力和资金。因此,只有因建设、城市规划、科学研究以及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有需要,才可以申请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这是因为地理信息系统目前应用比较广泛,可以为国家、部门和单位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许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详实的数据,这就要求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目前,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都是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由国务院批准的。因此,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统一性,可以有效避免测绘数据的混乱,有利于测绘成果的共享。

  二、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这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本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没有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按照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两种形式:

  (1)警告。所谓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再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本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当事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强制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2.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本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亦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违法行为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其二,对违法行为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其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任免单位、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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