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8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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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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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及其数据的审核、批准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的规定。

  测绘基准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它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国家应当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本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本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提供了法律支撑。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大地基准,即西安1980坐标系统,其大地测量常数采用国际大地测量学与地球物理学联合会第16届大会(1975年)推荐值,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

  我国以青岛港验潮站的长期验潮资料推算出的黄海平均海面作为中国的高程基准面,即零高程面。在青岛验潮站附近建立了国家水准原点。测定原点与黄海平均海面的高差,即为水准原点的高程,定为全国高程控制网的起算高程。建立了1985国家高程基准。20世纪90年代末,对原有的国家重力基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建立了2000年国家重力基准。深度基准,通常定在当地多年平均海面下深为L的位置。由于世界各国计算L值的方法有别,因此采用的深度基准也各不相同,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即理论深度基准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二、本条作出了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

  测绘基准由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即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原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名称等。设立测绘基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其所获得的数据能否提供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第一,各项测绘基准的数据一经确定,应当统一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准;第二,经审核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测绘基准的有关数据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听取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会商;第三,经会商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批准,在报送国务院时应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对有关数据的意见一并送上;第四,各项测绘基准的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就作为全国所有测绘活动中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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