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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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发展测绘科学技术和有关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的规定。

  测绘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许多边缘科学和前沿技术不断在测绘领域得到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测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起以“3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航空航天遥感(R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测绘技术体系,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发展高科技,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力争在主要领域跟住世界先进水平,缩小差距;在相对优势的部分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局部可跨越领域,实现突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测绘事业的发展,依赖于测绘科技的创新、测绘仪器设备的更新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测绘工作只有不断创新与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增强测绘队伍整体能力,加快测绘成果转化,健全和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测绘水平,保障实现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高精度、高动态、智能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只有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才能保证测绘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行业整体水平。

  二、本条作出了关于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重要方法。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测绘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是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国家对许多测绘科学工作者给予很高的奖励。国家测绘局提出了“科教兴测绘"的战略思想,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管理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了测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本条作出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对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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