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1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及时更新制度做了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是基础测绘的实用价值的体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使得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因此,基础测绘的各种资料、成果和产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基本内容应当能够反映最新的变动情况,即应当具有现势性。在一定的时期内,只有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才能真实反映基础地理信息中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的现实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从而保持基础测绘成果的现势性,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就是根据基础测绘资料、成果和产品的时效性和基础测绘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力资源等,合理确定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周期,并形成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与经费投入、计划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生产能力、分发服务能力等条件相匹配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对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二、本条第二款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做了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地形千差万别。影响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地理景观的变化情况;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三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的实际要求;四是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促进全国基础测绘的发展,协调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全国各类测绘成果在不同地区的更新周期的原则性要求。根据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拟订基础测绘更新的具体周期,拟订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并应当考虑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测绘成果中的基本要素综合变化程度,还要考虑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拟订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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