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2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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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的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测绘资质管理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测绘资质管理的客观要求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测绘资质审查的现状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含甲特级)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实践证明,这样的职责划分是可行的。这样做的结果,既保证了测绘资质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方便测绘单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测绘法已经明确负责资质审查、发证的主体,其主体不能再授权其他部门履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的职责。

  测绘资质审查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第一道关口、是准入关。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置测绘资质审查和发放资质证书或在其他资质证书中含有测绘资质的内容。擅自设置测绘资质审查和发放证书,就是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干扰测绘行政管理秩序,也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背离的违法行为,必须彻底制止多头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发证的问题。

  二、本条作出了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规定。

  本条授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项规定有两层涵义:一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二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办法时要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到测绘技术的发展进步、测绘市场的变化等具体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测绘法授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测绘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同时,由于测绘是服务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涉及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范畴,因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还应当依法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测绘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应当符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的规定,包括: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测绘资质的分级、监督检查等内容。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具体化了测绘法所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规定了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本条作出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

  军事测绘主要是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作战、演习等的需要,军事测绘单位主要是承担军事测绘任务,其人员、装备状况及其任务涉及军事秘密,其测绘资质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较为合适。需要说明的是,军事测绘单位原则上不进入民用测绘市场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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