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67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6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七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律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这一违法行为有双重的性质。首先,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业主享受了服务而不交纳服务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其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而言,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按时交费的业主的权益,是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对这类行为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由于不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是侵犯了业主共同利益,所以本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督促其限期交纳,体现业主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对于仍不交纳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强制其交纳。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督促欠费业主交费的是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单个业主。

  关联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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