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57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5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般而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因为住宅物业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必须保证选聘行为的公开和透明。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

  (2)特殊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是针对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而言的。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物业可以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履行批准手续,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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