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 第28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 第2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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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条文注释

  人们往往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项目,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理所当然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认真的清点和查验,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多数不是这种理想规范的做法。

  从全国看,大约有1/3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决定了物业管理从属于、依附于、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很多应由建设单位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诸如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产权纠纷、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推给下属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解决不了,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业主的投诉相互推诿,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因此,物业接管验收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1)明确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利,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2)促使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提供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确保物业的使用安全和功能,保障物业买受人享受物业管理消费的权益。(3)着力解决日趋增多的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安定。

  关联法规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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