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24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2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倡导性规定。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打破了“谁开发、谁管理” 界限模糊的旧有管理模式,增加了前期物业管理的透明性,为物业服务企业创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款是对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招投标进行的强制性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非住宅物业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目前不做强制性要求。

  同时,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应当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另外,不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用协议方式,都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联法规

  《招标投标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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