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4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05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4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