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3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关联法规

  《价格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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