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1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有几层含义:(1)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2)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也应有所不同。例如,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普通住宅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会有不同的要求,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与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密切相关的。(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等应当公开,不能暗箱操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质论价,质价相符,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4)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来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3、13、14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三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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