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4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释义】

  目前,保险标志采取全国统一的大小、形状、色彩和设计图案等,并由保监会指定的厂家按照其要求进行生产,属于制式标志。所谓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是指违反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规定,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标志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非法制造保险标志。其中,伪造保险标志是指无保险标志制造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仿照保险标志的图案、色彩、质地、式样、防伪技术等,用描绘、复印、影印、石印、机器印刷等方法制造假的保险标志。变造保险标志是指对保险公司签发的真正的保险标志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改变保险标志的编号、年份等,使之满足自己的需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是指将其他机动车辆上的保险标志在本车上使用,或者将本车的保险标志使用在其他机动车辆上,或者将一个保险标志在多个机动车辆上使用,破坏保险标志和被保险车辆之间的一致性的行为。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刑法》第280条

  《行政处罚法》第8-11、15-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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