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3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释义】

  由于受害人不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一般由被保险人首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凭借赔付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证明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了确保受害人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虽然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付,这样可以避免产生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扣留、扣减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需要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首先由公安部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相关的垫付费用通知。公安部门出具的通知上应当列明:肇事机动车车牌号、驾驶人姓名、受害人姓名、受害人损伤部位及程度、抢救医院名称及地址、交通事故原因等情况,并且注明属于救助基金垫付的何种情况(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等内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需要垫付事项进行核对并决定垫付。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5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5、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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