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出险后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害,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出险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及防损、减损等义务。对保险人而言,投保方所作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极为重要,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保全保险标的残余部分,以减轻其损失,并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实践中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但需注意,对保险公司而言,获知保险事故发生的途径,既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通知也可以是公安交管部门,虽然实践中被保险人为获保险赔偿通常均主动通知保险公司,但出险通知却非其法定义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相关通知时,应立即给予答复,告知对方具体的赔偿程序等事项。保险公司须遵守本条规定,不得无故拖延。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23-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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