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1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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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释义】

  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行为有多种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商解除,以及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但是,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与其他保险合同以及非保险合同有所不同。这种合同有两个特点:其一,除本条规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解除合同。其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可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法定解除权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

  如此严格的立法限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强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有关。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非追求商业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虽然由保险公司以业务承保的形式运作,但实质体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也区别于一般保险合同,从合同订立到实际履行,更多体现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8、94-97条

  《保险法》第1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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