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9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9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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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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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考核、评议是行政机关推动各项工作时经常采取的两种监督手段。具体来说,一是要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是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三是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滥用职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要追求其责任。通过考核、评议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奖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

  责任追究制度是考核、评议制度能够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的保障。如果不根据考核、评议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到位的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责任,那么考核、评议制度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27、28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9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4条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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