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7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收费项目只包括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力。本条对政府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政府机关收取成本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禁止行政机关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变相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25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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