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5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五条 【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信息的申请公开和更正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政府机关掌握、使用、交换个人信息及其所掌握的个人相关信息,对个人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正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赋予个人获得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对错误信息提出更正请求的权利十分重要。本条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交证明信息的同时,还在第二款中保证当事人有权获得自己的信息。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信息中的错误内容提出更正要求,是许多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治的组成内容。

  关联法规

  《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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