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5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5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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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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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的规定。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即行政主体向社会公众主动传播政府信息的途径和载体。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标准,总的来讲是追求传播的高效率,即以最小的成本使政府信息为最多的人群所知晓,要从便民、廉价、及时、灵活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条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公开方式相结合,将大范围公开与小范围公开相结合,将长期公开与短期公开相结合,供各级行政机关灵活选择,可以取长补短,最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公开网络系统。除了本条列举的五种信息公开形式外,本法也并不限制行政机关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事实上,各种公告栏、公告墙至今仍然是许多基层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14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9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3条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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