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3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的规定。

  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如果都主动公开则其成本过大,社会也没有相应的需求。因此,为满足一部分人和事务的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加上对行政成本的考虑,需要设置特殊的信息服务机制,依申请公开就是因此而创设的一项制度。这样的规定,可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对于一般需求,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获得满足,对于特别的需求,政府难以通过统一主动的方式予以满足的,民众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获得。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了申请公开的机制,对特殊群体进行点对点的服务,以满足其生产、工作、科研的需要,同时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兼顾整体需求和个别需求,并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11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7、8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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