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联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5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5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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