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代理公民生产公共产品、管理公共事务、经营公共财产,对于公民负有披露信息、报告业绩并接受评估、接受监督等义务。本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能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这个获得信息的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得到了发展。通过信息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自然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减少权力寻租,从而起到遏制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的作用。通过行政信息公开,还体现了政府的服务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介入和干预触角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社会个体对政府信息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个体更好地获得信息,对自身活动加以判断、选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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