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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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概念】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政府,此政府是狭义政府,仅指行政机关。近几年得到蓬勃发展的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公开、司法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执政党机关的党务公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等都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这里所将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于被授权组织而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在开展自身业务时所形成的信息则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括其获取的他人信息,实际上还包括了其他主体制作但与政府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有形的载体存在,只有被保存、记录下来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才可能需要公开。

  关联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3、4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2、3条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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