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1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7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6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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