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56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5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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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6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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