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5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五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追究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行为人必须有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另一种是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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