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2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6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二条 【事后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条文注释

  对事故灾难进行调查,是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事故调查必须及时进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3-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7、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31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6-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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