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42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42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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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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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所谓预警制度是指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制度。

  各类突发事件都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但应当建立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未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划分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当划分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并分别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在国际上,预警一般分为五级的较多,如美国,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标示。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分为四级,而且绿色通常为安全色,似不必标示。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29、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20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第14、15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3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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