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1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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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条文注释

  经费保障是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公共财政在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需求上是责无旁贷的。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经费需求的职责。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都将财政预备费列入当年预算,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的意外开支,其中包括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支持。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0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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