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0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0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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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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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文注释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学校,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学校,都应当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中小学应当将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组织编写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知识教育的教学大纲,另一方面,平时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这类课程的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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