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1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县、乡级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规定。这些基层行政机关和群众组织工作往往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和他们之间存在的纠纷。因此,应当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加强思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思想上存在的问题,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者群众产生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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