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9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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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条文注释

  应急知识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总称。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当重点放在对群众危机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的培养上。重点需要培养两种能力:一种是应对危机的生存能力,包括自救的技能和互助的技能等;一种是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急演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模拟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演习,因此应当着重于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在紧急情况下自救能力的提高。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3条

  《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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