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0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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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文注释

  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着预防和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有必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其性质和特点。

  按照本法第四条确立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基本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因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情况,不应公布。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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