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9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规定。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例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在远离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的地方;在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带和水库大坝的下方,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二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城市现有的可以用作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体育场等地方,规划建设饮用水设施。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例如,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这些场所在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用作避难场所。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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