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6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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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条文注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一支能够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常见的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般都有消防队、特警队等专门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因此,是组建新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还是确定一支或者整合几支现有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救援队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的现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等因素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设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比如,我国组建有防汛机动抢险队、矿山救援专业队伍、海上救援队伍。综合性和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但是,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往往需要大量应急救援人员,这两类队伍人员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而且维持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的成本很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而一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还应当考虑自行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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