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7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一级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一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作为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指导性文件,《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直接制定,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包括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重特大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飞行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包括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二是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三是因地制宜,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应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以便进一步增强其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各类预案都要做到明确、管用,一看就明白做什么、怎么做、谁负责,防止照抄照搬、华而不实。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16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7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