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5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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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条文注释

  应急管理培训就是对应急管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就是要增强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应急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指挥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是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等,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基层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管和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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