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3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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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条文注释

  通讯系统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承载语音、视频、数据等信息。有线通信系统以电信部门提供的网络为基础,无线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数字集群、蜂窝移动等通信为手段。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公用通信网络的完善,需要由国家统筹安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通信设备、工具的配备。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为了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万无一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应当考虑有备用通信系统。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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