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2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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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家将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基本形成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救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物资储量。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重点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在做好实物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能力的储备,就是通过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企业在政府需要时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应急所需的物资。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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