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3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只适用于现行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此外的有关法律事实、后果等仍维持不变。二是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进行,必须是由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引起,因其他事由引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能使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三是对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对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是否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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