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2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文注释

  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形式。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条关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劳务或劳动力。

  征用补偿属于行政补偿。征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只是为了突发事件应急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当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会导致被征用财产使用价值的降低或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以应当给予补偿。二是财产被征用的,虽未造成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害,但基于利用财产使用价值的事实,也应当给予补偿。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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