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9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办事机构。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又是国务院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大体上将办公厅(室)确定为办事机构,并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办事机构的职责,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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