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8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条文注释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领导机构,按本条规定,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国务院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如国家设立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重大工业事故国家救灾总指挥部等。地方性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上属于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关于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7、8、38、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

  《军人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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