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5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5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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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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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条【应对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条文注释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一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都必须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在首位,做到防患于未然。(2)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同时,又必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牢固树立忧患意识。(3)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对象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的威胁、保护对象自身的弱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而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与后果的评估。按照评估的内容,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结束三个阶段评估,即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影响评估和突发事件管理评估。

  关联法规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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