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7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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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时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的规定。

  一、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规划行政许可的,有权责令其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法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根据本条规定,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二、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如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自行政许可生效后,到行政许可被撤销前,该行政许可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合法的。当行政许可被撤销,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赔偿。本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赔偿”,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的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物质或者其他形式的赔付,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的范围较宽,是“当事人”,并不仅指“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既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还包括间接的利害关系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之间还可能存在民事上的法律关系。该利害关系人因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受到的损失,也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赔偿。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直接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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