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5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提出处分建议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并提出处分建议。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3.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4?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应当给予哪一种行政处分,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及认错表现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属于本系统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非本系统任命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则应当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根据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职权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的监察建议,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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