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1条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5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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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城乡建设离不开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人民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主要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城乡规划的审批,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城乡规划的实施,也主要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修改,也要报人民政府审批。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首先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审查城乡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依法审批修改城乡规划。为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本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同时,本法还在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等方面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一些具体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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